院校代码: 12743
|

English
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官网

首轮国家“双高计划”建设优秀单位

国家优质高职院校

国家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培育单位牵头单位

广东省一流高职院校

广东省示范性高职院校


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时间:2022-12-23     编辑:尹刘旺     浏览:次

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粤机电院〔2022〕17号


序言

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学校)前身是创办于1963年的广东省农业机械化技工学校,此后依次更名为广东省农业机械技术学校、广东省农业机电学校、广东省机电学校。2001年5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升格为以工科为主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更名为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在2015年成为广东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在2016年成为广东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在2019年成为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2021年,广东省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校以集团办学的形式并入学校。

学校秉承“人本、开放、多元”的办学理念和“自强不息、敢为人先”的学校精神,以“修德强能、崇实鼎新”为校训,以“诚朴务实,敬业精进”为校风,以“爱生敬业、严谨创新”为教风,以“德技并修、精益求精”为学风,努力建设世界一流的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的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第四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广东机电职院;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Mechanical & Electrical Polytechnic,英文缩写为GDMEP。

学校网址为http://www.gdmec.edu.cn。

第五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蟾蜍石东路2号。学校设有三个校区,南校区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蟾蜍石东路2号(邮编:510515);北校区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九路160号(邮编:510550);西校区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鹤龙二路1121号(邮编:510440)。

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和审批机关同意后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框架的治理结构。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七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八条 学校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依法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按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培训证书。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展其他继续教育,推进国际合作教育以及国际学生教育。

第十条 学校立足广东,服务粤港澳大湾区,辐射全国。学校围绕国家和广东省重大发展战略,面向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以理工科为主,形成以先进制造业专业集群为主体,以电子信息产业专业集群和现代服务业专业集群为两翼的格局。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整专业设置,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学生颁发或撤销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审教学、研究、实验、图书资料系列职称,推荐外送职称评审;聘任教职工职务,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根据岗位聘任调整工资分配。

(七)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发挥质量保障主体作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尊重、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接受社会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十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推动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同向同行,推进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致力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具有创新意识和工匠精神,拥有较强就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素质、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深化教师、教材、教法改革;吸纳行业、企业、社会等多方参与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向社会公开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学业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互融通的“双证书”制度,服务学生成长和就业。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获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培训证书等其他学习成果,经认定,可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学业要求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保障师生员工自主开展学术研究,提倡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反对学术不端行为;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依法保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学校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多方联动,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体系,打造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技术技能创新平台,加强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与建设,创新科技服务模式,提升自主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评价与激励机制,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调动师生员工积极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服务的主动性、创造性,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服务国家和广东省的重大发展战略,提高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落实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法定职责,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成员开展职业培训;面向在职员工、现(退)役军人、进城务工人员、转岗人员、城镇化过程中的新市民、城乡待业人员、残疾人、农村实用人才等社会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服务技能型社会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通过理念引领、制度固化、环境外化、行为彰显等方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逐步形成文化自觉。

学校将职业素质教育和人文素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塑造具有自身特色的育人文化和办学文化,实现校园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学校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校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学校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学校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学校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学校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议必须有1/2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三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的决定,按权限和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校长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由校长、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学校主要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或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经校长审核后确定。对于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学校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会议内容,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可根据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在二级学院(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各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四节 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负责指导学校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改革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升学校教学管理水平,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各专业的教学活动,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教学工作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可行性意见与风险评估。

(二)对学校专业(群)建设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的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并对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进行审议。

(三)对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重大教学改革方案进行论证和审议。

(四)对学校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课程和教材建设项目等进行审议。

(五)对学校实训实验室建设、教学设施设备等教学条件建设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相关重大项目及评审结果进行论证或审议。

(六)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二级以上教学事故进行审议,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各 1 名,委员若干名。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部,负责教学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秘书由教务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和部分专家学者等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初和年末各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1/2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学术事务的,须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五节 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水平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学、研究、实验、图书资料等系列职称评审。

第四十九条 岗位评聘委员会是学校负责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技术职务的机构,按照规定的聘任权限、范围、程序,依据岗位聘任办法自主开展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聘任,以及外送职称评审的推荐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材建设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教师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六节 内设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综合限额内自主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等内设机构并确定人员配备,保障办学运行。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职能调整。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经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用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是学校负责党政事务的管理机构。二级学院(部)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办学活动的主要实施机构。科研机构是学校设置的、有明确研究方向和任务、长期有组织地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机构。教辅机构是学校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机构。

各内设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在遵循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前提下可制定实施本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二级学院(部)自主管理范围,对二级学院实施目标管理,充分发挥二级学院(部)办学主体作用,有效激发二级学院(部)办学活力。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二级学院(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术交流、对外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拟定二级学院(部)内设机构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根据事项具体情况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实施;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工作制度,管理二级学院(部)教职工。

(四)负责二级学院(部)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五)根据学校有关制度和指导意见,制定二级学院(部)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六)负责二级学院(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审核推荐工作。

(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自主合规支配使用学校划拨经费;管理和使用学校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二级学院(部)的资产。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二级学院(部)党的基层委员会[简称二级学院(部)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二级学院(部)党组织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五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组织会议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书记主持二级学院(部)党组织的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决定的贯彻执行,把好政治关,支持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行使职权。

第五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主持二级学院(部)行政管理工作,是二级学院(部)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学院(部)副院长(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二级学院(部)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支持开放办学,建设各级各类技术研发中心和生产性实训基地等产教融合机构,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依法以混合所有制等形式建立相关机构,实现校企双元育人;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接受学校监督和管理。

第七节 民主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由各二级单位工会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代表组成,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到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工会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架构及相关制度,设立二级工会。

第六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六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团委负责指导学生会组织,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在思想教育引领、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权益、推进学生素质拓展、开展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学校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七十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校根据规定和需要,依法依规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七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以及学校管理服务工作,按工作职责公平、合规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聘任任务。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推动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注重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将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绩效评价、聘任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学校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制度,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按相关程序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柔性引进的教师、兼职兼课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生

第七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经学校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二级学院(部)选修课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按要求参加实习、实训。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规定对违纪违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按相关程序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支持学生开展技术开发和创新创业活动。

第八十四条 学校关心学生成长成才,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八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非学历继续教育、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保障体系

第八十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办学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八十七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及下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九条 学校完善校园规划,加强基础设施、教育装备、图书资料、文献档案、网络信息平台等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九十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保体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十二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办学活动合法性审查,预防和化解办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九十三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与政府、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和教育组织等联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合作;依法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科技文化交流等方式,多渠道开展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九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二级学院(部)可设置二级理事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十五条 学校顺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牵头发起由行业协(学)会、学校、企业、科研院所组成的广东机电职业教育集团(简称职教集团)。

职教集团实行理事会制,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通过搭建资源集聚与价值分享平台,有效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职教集团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各办学发展阶段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的人士。

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基金会,按照科学、规范和高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发挥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资金募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拓展办学资源。

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徽呈圆形,主体颜色是蓝白两色。校徽内环以学校中文名称首字“广”的拼音首字母“G”作为创意蓝本变形设计。“G”字弧形外部是一个齿轮,代表“机”;内部似绕成的电机线圈,代表着“电”。“G”的上下接通线圈,使齿轮不断运转,象征学校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内部的阴影部分像一只涅槃凤凰,象征学校未来充满生机和希望。校徽外环上方是学校中文名称,外环下方是学校英文名称。图示:



第一百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学校校徽居中,校徽下方为学校中英文校名。图示: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第1个星期六。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广泛征求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意见,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对本章程进行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

(三)学校教代会1/3以上代表。

本章程的修改决定由学校党委会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1/2同意作出。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章程实施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章程的实施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其他规范性文件,处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






  • 招生电话:020-61362250、61362251、61362252        

    收费咨询:020-36559846  招生监督电话:020-36552375        

    就业电话:020-61362189       E-Mail:zsjyb007@163.com

    校企合作电话:020-36552355、36552356        

  • 南校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蟾蜍石东路2号[交通图]

  • 北校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高校园区[交通图]

  • 西校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同宝路10号

  • 东校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教育园区渔兴路

版权所有 © 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粤ICP备05076335号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